吉农机管字〔2026〕17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农机鉴定工作,现将农机鉴定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农机鉴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ypt.jlnongji.cn:9019)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请范围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最新公布的《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吉林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申请条件
申请农机鉴定的企业应是农业机械的生产者,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产销量应当符合大纲要求。农机鉴定大纲文本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自行下载查阅;
(三)列入《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吉林省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六)未违背申请表《生产者承诺书》所列内容。
四、申请材料
农机鉴定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流程操作,如实填写企业和产品信息,同时上传以下材料: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四)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仅专项鉴定提供)。
申请者从系统填报完毕并提交,同时从系统下载打印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连同其他纸质材料(详见附件)一同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并按顺序装订,邮寄至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证书变更
(一)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我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撤销证书。
(二)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我站提出变更申请。若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七、证书注册
(一)为确保证书到期前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导致无法在证书到期前完成注册,或经确认不受理注册申请的,证书逾期后失效。
(二)证书有效期满前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企业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产品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符合性确认方法》进行自查,确认符合要求的,通过鉴定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八、相关要求
(一)申请者应按照鉴定大纲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全年农机产品鉴定申报计划,提前准备好申报材料并及时集中提交申报。为合理调配鉴定资源,保证全年鉴定工作高效开展,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初次鉴定项目集中申报不得超过2次。有作业季节要求、试验条件限制的产品,为确保年度内现场试验顺利开展,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申报。
(二)已受理鉴定项目按申报时间顺序、鉴定大纲规定试验条件要求有序安排鉴定。因不符合鉴定条件当年不能实施的鉴定项目顺延至下一作业季或下一年度实施。
(三)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鉴定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四)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因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者自行承担。
(五)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退还申请者,如再次申请,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继佳 叶欣
联系电话:0431-87974472 0431-87990471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6430号
邮政编码:130062
电子信箱:jlnjjdz@163.com
附件:1.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