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转发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日期: 2007-05-25  来源: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吉农法字[2007] 140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安监局:
  现将《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吸取江苏、湖南两起重特大农机事故教训,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措施,杜绝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件: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发生的农机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农明字[2007]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但进入4、5月份以来,接连发生了两起重特大农机事故。
  2007年4月15日20时,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海上养殖厂,21人乘3辆拖拉机下海从事紫菜生产护场,在返回途中,拖拉机人货混装后严重超载,1台拖拉机陷入泥滩,另2台拖拉机予以救援,因天黑涨潮,造成19人死亡。
  2007年5月8日15时,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王村镇明溪村驾驶员谢冬生,酒后驾驶宗南—18盘拖(车牌号为湖南U D B 217),搭载28人和1吨化肥从王村镇赶集返回明溪村,该车行驶至S229线40KM950M时,因操作不当,翻入右边3米高的路沟,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
  以上两起农机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这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存在着农机非法载人、驾驶员违章操作、部分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为认真吸取教训,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认清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特别是 “三夏”期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做好“六个一”的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机手、农民群众和农村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操作技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管理,加大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针对农业机械作业特点,加强农业机械的源头管理,做好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工作,确保投入生产的农业机械处于良好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机具的安全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查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完善措施,加强农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事故情况,保障信息渠道畅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要制定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性质,依法追究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农机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各地要动员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农机事故的防范工作,减少和杜绝农机伤亡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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