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吉农联发〔2024〕6号)文件精神,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现制定了《龙井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事关国家重大战略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根据全省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水平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智能化程度较低、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做到稳妥推进。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补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有序组织农机领域研发联合技术攻关,大力推进科技和产业的有效融合。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县级监控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引导农民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补贴相关流程,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从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
(一)常规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捕捞机械设备、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棉麻蚕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机械等24大类50个小类139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根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及省内需求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二)“优机优补”补贴机具种类。在常规机具中选择动力机械、播种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辅助驾驶设备等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1.动力机械:四轮驱动动力换档智控拖拉机。功率≥100马力,驱动方式为四轮驱动,换档方式为部分动力换档、动力换档/换向、无级变速。智能控制是指具备电液控制三点悬挂装置及以下至少一项功能:电液控制四轮驱动、电液控制动力输出轴、电液控制多路阀、电液控制液压转向。
2.播种机械:高性能免耕单粒(精密)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及以上,排种器数量≥2个,单体结构质量≥110kg,排种器型式为气力式、指夹式。指夹式最低作业速度≥6km/h,气力式最低作业速度≥8km/h。单体独立同步仿型,独立无级或多级镇压机构,独立防缠绕式破茬清垄机构。
3.田间管理机械: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药液箱额定容量≥10L,多旋翼,电动、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能电池2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RTK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电子围栏。
4.收获机械:
(1)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4行及以上割台,工作幅宽≥2.2m,型式为自走式。具备精准定位、故障自诊断与预警、清选系统配备可调速风机、脱粒滚筒采用无级变速结构、漏粮损失监测报警等智能化配置。
(2)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喂入量≥0.6kg/s,水稻机喂入量≥1kg/s,喂入方式为全喂入。自走轮式、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均应具备精准定位、运行轨迹和运行参数监测、故障远程报警、收获损耗监测预警等智能化配置。
5.辅助驾驶设备:按相关规定指标参数设置。
对取得研发突破后、亟需熟化定型的农机装备补短板创新产品,将及时按照最高比例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三)常规机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安装可靠。铭牌要字迹清晰,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须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优机优补”机具在常规机具补贴资质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能够体现相应智能参数的鉴定报告或认证(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省里将对相关机具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
(四)新产品补贴渠道。一是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二是农机新产品。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农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按我省可执行的最高比例测算,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标。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覆盖全市。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优机优补”机具测算比例。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30%比例测算,高于全国最高补贴额的执行最高补贴额,低于全国最高补贴额的按实际测算额度执行。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优机优补”之外的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2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市场调查获取,或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在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基础上,结合全国或全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智能化程度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1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机收损失率高于国家标准的收获机,直接退出补贴范围。
根据我省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按年度适时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和补贴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省内需求时,上调部分机具测算比例和补贴额,体现更大力度的“优机优补”。补贴资金不能满足省内需求时,在保障重点机具“优机优补”基础上,下调部分机具测算比例和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3.补贴额调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次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县(市)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控制在我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以下,且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农机)、市财政局按要求制定发布《龙井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本市实施方案需报经所在市(州)审定批复。市农机部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街道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0433-3232635。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到户口所在地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申请并办理《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完成购机身份和补贴机具信息确认。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关于补贴机具超限办理的情况说明》据实补贴。
对跨地区经营的补贴对象,可在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农业)部门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本地合法的居住证明、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证明、农民证明相关材料和《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四)机具核验。购机者携带机具及相关材料到所辖乡镇核验,核验集中地点由乡镇确定,具体核验时间由乡镇、街道通知购机者,同时乡镇填写《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并签署核验意见。
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组织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员资源保障。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验工作结束后购机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相关审核工作。使用手机APP办理申请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材料审核手续,如因超期产生的相关问题,由购机者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市级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七)组织抽查。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机构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优机优补”机具、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统筹。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与财政部门联动,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对补贴实施中违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二)强化监管,分工明确。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促指导等工作。推动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市财政做好资金兑付和监管工作。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各乡镇、街道安排相关人员做好补贴对象审核确认和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农机监理机构做好牌证管理服务工作,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抓好落实。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七、龙井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康清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许京洙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金 星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熊 伟 老头沟镇党委书记
袁 涛 智新镇政府镇长
崔星哲 东盛涌镇政府镇长
池香兰 开山屯镇政府镇长
张俊辉 三合镇政府镇长
李升国 德新乡政府乡长
姜哲龙 白金乡政府乡长
车相奎 梨园街道党委书记
孙铭东 市农机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总站,办公室主任由孙铭东兼任。
附件一: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附件二:关于补贴机具超限办理的情况说明
附件三: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单
附件四: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一
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本地 □ 异地 □ 经营组织 □
姓 名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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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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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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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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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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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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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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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水稻□
大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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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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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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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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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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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未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已确认以上个人信息准确无误。申请购机者(签字、手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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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社区:
已核实该名购机者是本地:1、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异地:1、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审核意见:同意□ 不同意□
(公 章)
村委会主任/社区主任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社区确认购机者个人信息及本地从事农业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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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街道:
审核意见:同意□ 不同意□
(公 章)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确认其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进行审核,如有异常情况,需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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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是依据《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本表“谁办理,谁负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补贴咨询电话:0433-3232635 补贴投诉电话:0433-3222635。
附件二
关于补贴机具超限办理的情况说明
姓名: ,乡镇: 身份证号:
现耕种土地 亩,种植 因现有机具不能满足耕种收需求 年度需购买机具(年度购买数量) 台
1、 2、
3、 4、
5、 6、
7、 8、
以满足作业需求,按照《龙井市 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经过认真核查,其所购机具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可以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特此说明。
购机者:
核查人员1: 核查人员2: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注:个人补贴超过3台及以上,经营组织补贴超过6台及以上,乡镇、街道要认真检查其所购机具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等三个方面,核查属实的可以办理。
附件三
龙井市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
姓名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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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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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具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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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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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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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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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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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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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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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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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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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购机者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了比对,确认无误。
核验人员1: 同意 □ (签字)
不同意 □ 2024年 月 日
核验人员2: 同意 □ (签字)
不同意 □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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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4大类50个小类139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1.8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体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模(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 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 油菜籽收获机
5.2.4葵花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瓜类采收机
5.3.4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 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 网箱养殖装置
13.2 投饲机械
13.2.1 投(饲)饵机
13.3 水质调控设备
13.3.1 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 绞纲机械
14.1.1 绞纲机
14.2 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 种子清选机
15.1.2 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 粮食清选机
16.1.2 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 碾米机
16.1.4 粮食色选机
16.1.5 磨粉机
16.1.6 磨浆机
16.2 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 油料籽干燥机
16.2.2 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 麻类初加工机械
17.1.1 剥(刮)麻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 果蔬分级机
18.1.2 果蔬清洗机
18.1.3 水果打蜡机
18.1.4 果蔬干燥机
18.1.5 脱蓬(脯)机
18.1.6 青果(豆)脱壳机
18.1.7 干坚果脱壳机
18.1.8 果蔬去籽(核)机
18.1.9 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9.农用动力机械
19.1 拖拉机
19.1.1 轮式拖拉机
19.1.2 手扶拖拉机
19.1.3 履带式拖拉机
20.农用搬运机械
20.1 农用运输机械
20.1.1 田间搬运机
20.1.2 轨道运输机
21.农用水泵
21.1 农用水泵
21.1.1 潜水电泵
21.1.2 地面泵(机组)
22.设备环境控制设备
22.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2.1.1 拉幕(卷帘)设备
22.1.2 加温设备
22.1.3 湿帘降温设备
2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3.1 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3.1.1 平地机
23.2 清理机械
23.2.1 捡(清)石机
24.其他农业机械
24.1 其他农业机械
24.1.1 水井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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