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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2018-1-10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购置补贴由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五条 农机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农民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购置补贴需求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预测,并向省农机局提出资金需求意见。
第六条 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省委下发农机购置补贴通知起至当年11月30日截止,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连续滚动使用。(以省委农下补贴资金为准)。
第九条 县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及时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人员信息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补贴结算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购机者信息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购机者信息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
第十一条 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资金确实有结余的,由县农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11月中旬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提出退回资金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的管理,对于上年结转资金以及上年度违规追回资金,省农机局、省财政局未收回的,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时要纳入当年农机购置补贴使用计划。对当年度违规追回资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省农机处、省财政局准确报告,并及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中旬之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别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靖宇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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