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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意见 |
2015-4-9 |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销商和广大购机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水平,特制定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监督管理意见。 1、协助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对购机对象的补贴资格审核。对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不符合的明确告知,不得变通。 2、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发货。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和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 3、规范农机铭牌标识。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内容要齐全,标牌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做到固定可靠。对存在上述不符情况,影响购机者申请购机补贴的,须及时要求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4、对购机补贴对象实行全价购机,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和合格证,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6、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7、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8、经销商认真执行产品“三包”规定, 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须经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退货的购机者将补贴资金退回到市财政帐户,方可到经销商处办理退货。 9、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约谈告戒,责令立即改正,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报省予以暂停直至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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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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