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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9-7

吉农机发〔2020〕2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文件要求,决定2020年在全省部分县市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经县(市、区)自愿申报,2020年在以下19个县(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试点县(市)为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九台区、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长春新区、永吉县、磐石市、桦甸市、吉林市船营区、伊通县、东丰县、通化县、大安市、镇赉县、白城市洮北区、敦化市、汪清县、和龙市。
  二、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补贴产品为企业自主申报,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投档审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补贴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 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20年全省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补贴资金试点县(市、区)实行动态调剂。
  (二)补贴标准。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
  (三)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实施县(市、区)农机部门审核并对所购置的产品进行核验。经审核、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试点工作,共同细化县级补贴试点方案,并报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明确补贴申请受理、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所需材料和流程,培训指导乡镇工作人员规范实施政策,涉及补贴对象和机具核实、违规查处等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县级试点方案以及试点产品、 补贴标准、操作方式、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引导补贴对象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产销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和书面承诺制。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规失信行为和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试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四)规范补贴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严格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原则不超过5台。
  (五)做好试点工作总结。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尤其是对试点运行出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并提出建议,并将总结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次数 [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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