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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申请工商登记
2005-3-25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从改革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推动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明确了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措施。

  通知表示,将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此前,在有些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中遇到了障碍。

  通知还说,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私营经济,通知强调,继续严格执行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初创的小企业,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作者/出处:2005年03月25日 人民日报 阅读次数 [1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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