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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09-10-20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去年以来,我省各市县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年初,省政府将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为省政府重点目标,并逐级签订了责任书。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全面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通知》指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主要指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的确权登记颁证。

  《通知》强调,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后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

  各市县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发放到权利人。同时,扎实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工作,妥善处理好 “一地多证”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的,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所有权主体不清或者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委信息中心 丁晓云 阅读次数 [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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