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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德惠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8-3-21

2015—2017年德惠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强装备总量、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提高综合农机化水平为主要任务,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注重因地制宜,力求分布合理均衡发展,向主要粮食作物倾斜,向作业薄弱环节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推进和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能力;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补贴政策执行环节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贡献。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德惠市20个乡镇(街)。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民、农林牧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资金。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由省里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对付。
(三)补贴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共分8大类22个品目(附件)。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自带动力机械发动机与出厂编号拓印号要与铭牌一致。
(四)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六)补贴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农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的建设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市农机部门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材料,市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在6月30日前办理,过后不予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玉米收获机、水稻收割机、饲料作物收获机、粮食清选机械、粮食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在7月1日以后办理,7月1日以前不予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每个月的最后三个工作日为结算日,汇总当月补贴材料,农机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手续,由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兑付。结算日不办理其他补贴手续。
(三)机具购销。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加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购机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补贴对象本人持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法人持村委会证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二代有效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自筹资金)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德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办公室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申请购机经审核合格后,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确认:购机补贴对象必须在购机后的10日内,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机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及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到农机补贴办公室办理补贴《购机确认书》。农机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和核实,无误后打印《购机确认书》,并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3、公示:得到《购机确认书》的农户,在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兑付: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农户,由农机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资料,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经兑付,经市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要成立以主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市农机、财政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总站。市农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抽调得力人员,定人定岗,落实任务和责任,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经请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我市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在全省实行水稻、玉米等粮食生产所需农机具敞开补贴,我市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市农机与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筹资压力。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织要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严格按照补贴操作程序进行;补贴手续全部在农机总站购置补贴大厅“一站式”办理,要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市农机和财政部门要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农机部门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办理相关手续,农机监理相关业务要进驻农机总站购置补贴大厅,为购机者提供“一站式”的服务。要加大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购置补贴领导组织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的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处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
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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