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通知  | 
                 
                
                  | 2019-6-6 | 
                 
                
                  
                      
                        | 
              吉农机发〔2019〕15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农村)局: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9〕2号)精神,经自主申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荐、乡(镇、街道)7天公示、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排出实施先后顺序、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申报材料。其中,开展“村级延伸推进”试点建设的,还经村委会同意,并在本村公示7天。根据全省建设资金规模,确定长春市宪成农机专业合作社等142个单位为2019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实施项目建设。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建设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补贴。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分两批兑付。第一批,在2019年9月底前兑付;第二批,在2020年3月底前兑付。 
  现将建设实施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建设实施单位作为示范引领当地发展现代农业的示范单位,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协调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解决好项目建设资金、机具库建设用地等实际问题,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按照贫困县整合资金的要求,国家贫困县、省级贫困县补助资金具体用途由市县自行确定。纳入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因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执行。 
   
  
  
  
  
  | 
                       
                    |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18569]                     | 
                 
                
                   | 
                 
                
                  |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