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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安图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3-5-3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保证粮食增产,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指导意见》和省农委、省财政厅印发的《2013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注重先进适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县所有农民,包括农(林、牧)场。今年,第一批下达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200万元, 省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1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机具累加补贴。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今年我省补贴的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92152目。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三)机具补贴重点。为加快水稻育插秧、水稻收获、玉米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深松等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应用,2013补贴重点仍为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及膜下滴灌所需的铺膜机等机具。为进一步突破农机薄弱环节,调动农民的购机热情,拟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和深松机四种产品,优先满足农民的购机需求。对“节水增粮行动”所需铺膜机购置补贴办法将根据省里另行制定的方案执行。


()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2013,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购置,继续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利用省级资金对主要粮食作物关键薄弱生产环节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累加补贴机具为: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摆秧机)、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三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二行以上茎穗兼收式玉米收获机)、玉米免耕播种机及深松机五种产品


四、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机生产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申请报名的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数量。在补贴资金能够满足我县农民购机需求时,可适当放宽农民的购机数量,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定为8台,其他机具的购置数量,各乡镇农机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销商的确定。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农机部门及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监管,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所有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机具配置和技术参数。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诚信经营,规范操作。


五、补贴执行时间


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最大效应,确保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优先补贴,补贴操作采取分时间段的办法实施。具体分段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3月初至6月末,优先补贴水稻插秧机(水稻钵育苗摆秧机)、玉米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和深松机;


第二阶段:201371日至10月末,优先补贴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和深松机。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示。


(二)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三)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试点县除外),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货票。


(四)经销商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并在《经销企业供货表》中签属确认意见。


七、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资金结算继续采取省级集中支付的办法,省财政厅根据省农机主管部门结算申请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款。补贴资金每个月至少结算一次,全省补贴资金结算工作于20131031日前全部结束。具体如下:


()经销企业结算申请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身份证和发票复印件,于补贴实施后每月10日前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经销企业)》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企业)》。


()县级结算审核及申请


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经销企业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于每月15日前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附《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和《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纪检监察、农机、财政、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并将补贴工作的落实与绩效考核相挂钩。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县农机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补贴额2000元以下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二是要切实保证农民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的自主权,让农民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三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四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向社会公开。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我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农机补贴是一项惠农政策,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年内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补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范围要不低于农民享受补贴10%的比例。严查违法乱纪,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该通报通报,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就要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要足额追缴财政;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县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农机部门要专门设立机构(检测科)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售后服务不能及时跟进的生产企业,要按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建议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作者/出处:项目办 阅读次数 [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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