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

日期: 2005-01-07  来源:吉林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

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护性耕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搞好项目示范区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保护性耕作技术主要包括作物秸秆、残茬覆盖技术;免耕或少耕播种施肥技术;杂草、病虫害控制和防治技术;深松技术。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财政项目支出的保护性耕作项目。
二、立 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立项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规划,示范引导,边实施、边扩大,重点建设"环京津区"和"西北风沙源头区"两条保护性耕作带,分阶段、分步骤地在北方旱作农业区示范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
第五条 项目内容
项目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内容包括:
1、示范区建设。在现有农业机械装备基础上,购置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引导农民自觉地参与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
2、支撑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路线,搞好宣传培训、机具选型、试验监测等基础工作。
3、推广区建设。以示范区和支撑体系为依托,逐步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项目周期
项目县建设三年为一个基本周期,第一、二年为项目建设与完善期,第三年为巩固实施、扩大推广和普及应用期。按照项目规划和择优原则,通过若干周期努力,逐步成线连片。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依据农业部提出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立项申报工作。
1、选择项目县。选择当地政府重视、业务部门工作扎实、农机化水平较高、推行保护性耕作有较好条件的县(区、市)申报。机械化旱作农业工作成效显著,农民有认识和一定经验的县可以优先选择。
2、划定项目区。按指南要求,确定各项目县示范区和推广区。要选择条件比较适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作业的区域实施。实施区域要落实到乡、到村、到户。项目区要在行政区域图上分别标注出来,并随有关材料上报。
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县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经济、农业和农机化现状,技术推广应用的基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内容、规模及目标;示范区布局与技术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效益评价;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方式、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和措施;相关证明文件等。
4、项目申报。各项目县以县政府名义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时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财务司;农业部对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和审批。上报材料一律一式四份(A4纸打印)。
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科技、计财、推广、鉴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项目县要建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由农机、农艺技术推广骨干组成的技术指导组。技术专家包县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职责分工
1、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项目合同初审、技术规范指导、技术培训与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总结材料汇总等具体工作;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牵头负责配套机具选型工作;中国农业大学保护性耕作研究中心负责试点试验数据监测工作。
2、省级农机管理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规划、申报、资金的落实使用及监督工作;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推广部门承担项目合同初审、技术规范指导、技术培训与交流、实施情况检查、材料汇总等具体工作;鉴定部门负责配套机具选型与质量监督;教学科研单位可承担试点试验数据监测、技术咨询、新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机具开发、改进等工作。
3、项目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农机管理部门承办有关工作;项目技术指导组由农机管理、科研、推广,作物栽培、土肥及植保等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合同管理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项目下达以后,承担项目任务的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填写《农业部保护性耕作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一),1个月内,一式四份报送至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初审后,交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财务司审批。合同审批后,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二级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标牌
项目批准实施后可在项目区设置标牌,标明示范推广目标、主要技术内容、项目起止时间和项目承担单位等。标牌设立应因地制宜、适用节俭。
第十二条 项目指导检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组织巡回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实施项目滚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执行情况报送
1、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经常以简报、网络信息、工作情况动态反映等形式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须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年度工作总结(A4纸格式打印),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到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第十四条 数据监测
列入部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点的项目县要按照《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规程》,组织开展实施效果监测工作,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资料。中国作物学会负责实施的项目点,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实施和数据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
各项目县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材料等,也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和项目县,要遵照《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合同批复后,要及时将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准备及申请
项目验收分级负责,各有重点,不搞重复验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二级合同先行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
项目县验收结束后,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和验收材料一式三套。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合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措施,机具投入及使用情况,当地农民的认识和社会效果,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实施方案、技术规范、技术应用对比试验和总结、机具操作规程等;
4、证明材料(由乡镇以上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在项目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统一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采取会审形式进行。验收合格的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颁发验收证书(格式见附件四);验收优秀的将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推荐申报农业部"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监督与处罚
对不能按本规范规定及合同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填报有关资料报表的,将予以批评、通报直至取消项目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省(区、市)的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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