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的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的有关规定

日期: 2008-01-11  来源:吉林省农机管理总站(吉林省农机跨区作业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使用管理,规范作业证申请办理程序,保证农机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现将吉林省办理农机跨区作业证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着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的作业证,应加盖省农业委员会、省交通厅、县(市、区)填发机关公章后方可使用。

  三、办理作业证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持证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四、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作业证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服务组织应到当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机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农机服务组织单位证明;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或机动插秧机购机证明,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写吉林省农机跨区作业证申请表。

  五、申办农机跨区作业证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须参加省农机跨区作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农机跨区作业政策、法规,收获(插秧)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作业质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并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省农机跨区办公室免费发放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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