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农机协会章程 (范本)

乡(村)农机协会章程 (范本)

日期: 2005-03-07  来源:吉林省农机管理总站乡站管理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性质:乡(村)农机协会是农机驾驶员、农机具手、农机专业户、农机队、农机合作社等(以下简称农机使用者)在自愿、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组织起来的农民群众组织。是乡农机推广服务站、村党支部、村委会联系农机使用者,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发展农村经济的纽带和助手。
  第二条:宗旨:团结、组织热爱农业机械化发展事业的广大农机使用者,以农业机械化为载体,学技术、用科学,走依靠农业机械化共同致富的道路,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和转化,促进农机使用者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
  第三条:乡(村)农机协会接受上一级农机协会和县乡农业机械推广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组织会员开展农机技术交流和传帮带活动,促进共同致富。
  第五条:组织会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机化新技术和新机具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会员掌握农机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本领。
  第六条:与农机科研、推广、培训等单位广结良缘,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机具,组织开展试验、示范、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的转化和普及。
  第七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愿望,帮助会员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遇有特大难题联合攻关。
  第八条:为推进农机化、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经济建计献策。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乡(村)农机协会,是农民群众性组织,由本地区农机驾驶员、农机具手、农机专业户、农机技术员、农机队、农机合作社等组成。
  第十条:凡符合本章第九条的人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农机协会成立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总结本年工作,布置下年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一般性决策由理事会与部分代表研究协商。
  第十四条:积极加入上一级农机协会组织,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加本会以自愿为原则,自愿报名,承认本会章程,经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对本会工作不满或因其它原因,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农机技术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等活动。
  3、优先安排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项目。
  4、会员遇有困难,可向本会申请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1、接受本会安排的试验示范项目。
  2、会员间团结协助,开展技术、经营经验交流。
  3、及时向本会提出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
  4、维护本会利益,按章交纳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会员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违纪者,经理事会决定,给与警告、劝退、除名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章程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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