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分站的意见

关于设立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分站的意见

日期: 2004-03-05  来源:吉林省农机管理总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改革精神,根据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全省乡镇事业站(所)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站结合全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实际,就如何设立农业机械化技术管理服务分站,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农机化技术管理服务分站的必要性
  1.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尤其自我国加入WTO后,无国境的世界农业竞争日趋激烈。分散、无组织的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始终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农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基层机构,乡镇农机站在为促进小服务与大市场衔接的服务中,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要先实现农业机械化。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后劲,乡镇农机站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经过区域整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为农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2. 尽管乡镇农机站曾经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不可否认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几年来,在当地县乡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农机站也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全省800个乡镇农机站,有166个进行了试点改革。但从效果上看,改的不是很成功。工资无保证,资产流失,人员不整,职能弱化等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有的地方反而出现了1人站。这就决定了农机站必须进行新的改革,适应新发展。
  二、设立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的原则
  改革和发展是农村经济繁荣的两大课题,不改革就不能发展,乡镇农机站也是同样如此。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科学的方案,特别是从实际出发,尤其要以是否促进农机站发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为标准。各县(市、区)在运作设立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时,千万不要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地域经济、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示范基地建设等条件因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协调,稳步推进,全力做出分站设置工作。
  总的原则:平原区2-3个乡镇设一个分站,山区、半山区3-4个乡镇设一个分站,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而定。各地在做好设置分站工作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管理体制:分站人、财、物三权在上,由县农机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实行独立法人管理,人员经费由县财政按月足额拨给,职工的晋职、晋级、调配及资产调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选址基准:农机化基础条件(如土壤、拖拉机保有量)好,交通便利,中心辐射作用强,容易进行技术和行政指导、示范效果高的乡镇。每个分站服务半径要控制在15公里以内(山区、半山区可适当增加,但最大不能超过25公里)。
  人员配置:每个分站人员配备要控制在6—10人。人员配置,要充分考虑分站服务区内拖拉机保有量、农机总动力、农机操作者及耕地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一般山区、半山区每有100台拖拉机配备一名农机技术管理人员,平原区每300台拖拉机配备一名农机技术管理人员。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每个岗位所需人员,要从该分站辖区内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原有人员中择优录用。在新录用的人员中,农机专业技术人员要占90%。
  三、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的性质、职能
  改革后的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为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吉林省人大颁布的《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机化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维护农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组织农机具检修及保养,确保农机化生产安全。
  3、组织农机化生产,监督农机作业合同的实施,检查监督农机作业质量,保护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利益。
  4、开展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推进农业科学新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5、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开展网上信息交流服务。
  6、规划指导乡镇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兴办群众性农机协会,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致富建立广泛市场空间。
  7、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机驾驶员与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8、指导农机具的更新、报废以及大型农业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的操作与管理。
  9、指导农业救灾柴油和物资的计划、分配、兑现和管理工作。
  10、规划和指导费改税农用油料补贴资金,加入WTO后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操作与管理。
  四、妥善做好原乡镇农机站的人员、资产安排
  对于富余人员要妥善做好分流,确保职工家庭生活稳定。分站有经营创收项目的,优先鼓励其从事创收,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优惠政策。没有经营创收项目的,分站要保障原富余职工基本生活费2年。期间帮助探索创业门路。在分站用人时,优先录用该部分人员。
  资产:农机化管理服务分站设置以后,辖区内的原乡镇农机管理站自行撤消,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发生继承,做好资产清算、确权、登记、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卖和私分农机站的财产,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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