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关于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日期: 2007-11-30  来源:于辉宝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农机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更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通过对我县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的调查,认识到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而其最佳组织形式是农机合作组织。

  一、柳河县农机合作组织现状

  近年来,我县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结构有了很大提高与改善,各种新型农业机械和新技术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农机合作社、农机种田大户大量涌现。自2005年起,我县成立合作社5家,其中进行工商登记的有2家,正在筹备工商登记的有3家。我县农机合作社有三种组建形式,一是土地入股集中经营形式;二是统种分管形式;三是土地转移集约经营形式。耕种土地最少的200余亩,最多的2000多亩;人数最少的3户,最多的12户;资产最少的10万元,最多的30多万元;农机设备最少的6件,最多的30余件;户均耕地最少的80多亩,最大的600多亩。
  从服务模式看,农机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农户将承包田全年出租给合作社经营。
  农机合作社从组织形式、服务模式、运行效果来看柳河县龙岗山农机合作社比较好。龙岗山农机合作社是孤山子镇东安村农民郭俊杰自发,今年7月正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现有成员12人,原有拖拉机以及配套的农机具20台,合作社新投资10万元,购买了插秧机3台,大棚5栋。
  从运行效果看,农机专业合作社有效解决了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了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的问题。二是全部采用机械化解决了保证农时问题。三是解决了耕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低的问题。四是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不稳定的问题。五是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买不起大机具和重复购置机具,浪费资源农机使用率低的问题。

  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体制和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我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困难。
  一是从政策上给予支持不足,资本投入机制上单一化。金融部门没有专项贷款,县级财政没有专项配套资金,农机专业合作社资金筹措困难;合作社没有形成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机具入股等多元投入机制;政策上扶持力度不够,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没有起拉动作用。
  二是发展数量少、辐射面窄,规模小且实力较弱。全县现有农机合作社仅有5家,单社经营土地面积不超3000亩,还没有形成整村入社、5000亩以上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的典型,辐射面和带动力明显还不足,难以满足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基本上是进行农业生产,真正进行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极少。
  三是资本构成单一、 人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本大都由农民自筹资金组成,没有投资多元化,发展启动困难。农机大户合作社的组成都是农民,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专业的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制约了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四是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有待完善。没有标准的农机库棚、晾晒场和维修设备;以农机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制度;合作社领导不动运营,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

  三、发展农机合作组织几点建议

  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要求,积极引导农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运用现代化工业理念,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取向、逐步规范”的思路,指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农民或农业生产组织购买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加大农机化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强化扶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为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创造适宜的社会环境。
  一是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建议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5-10家农机合作社典型,主要用于开展市场营销培训,新品种引进和推广,购置仪器设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市场信息服务,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逐步建立起了国家扶持、群众自筹、银行贷款、集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多元投入机制。
  二是积极争取金融、税收政策扶持。合作社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时,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很大,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支持特别重要。因此,金融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申请,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积极提供低息或贴息的信贷资金支持。在税收支持政策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规范工商登记服务,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干涉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和登记注册,且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为其它部门代收任何费用,任何部门也不得搭车收费。
  四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机合作社生产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提高合作组织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农机合作社对生产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县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五是支持和鼓励农机合作组织争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委、财政、农发、科委、农业等部门向上争取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实施。农机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的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耕、种、收环节向农田改造、农产品储运和加工等环节延伸,向畜牧、烟叶、葡萄和设施农业等领域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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