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吉农联发〔2024〕6号)要求,制定此方案,请遵照执行。
四平市农业农村局 四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吉农联发〔2024〕6号)的要求,为落实好全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机具补贴。
(一)常规机具补贴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设备、捕捞机械设备、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棉麻蚕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备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等24大类50个小类139个品目(具体参照《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优机优补”机具种类。在常规机具中选择动力机械、播种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辅助驾驶设备等纳入“优机优补”范围,具体参数要求参照《吉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对取得研发突破后、亟需熟化定型的农机装备补短板创新产品,根据省厅要求及时按照最高比例纳入“优机优补”范围。
(三)常规机具补贴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安装可靠并不易脱落或更换。铭牌要字迹清晰,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须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
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四)新产品补贴渠道。通过农机专项鉴定或农机创新产品试验鉴定,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的机具和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纳入全市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农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产品和补贴额按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
(一)补贴对象。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各县(市)区所有乡镇(街、农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按照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
(三)补贴额调整。补贴额测算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按照“优机优补”机具、常规补贴机具和逐步降低智能化程度低、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这三类分档实施。对机收损失率高于国家标准的收获机,直接退出补贴范围,体现更大力度的“优机优补”。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应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应及时下调此档次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一)资金分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方面。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分配资金使用,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必要时向省申请资金调整。
(二)资金使用。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及时通报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发布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四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产品名录和补贴额(补贴机具产品名录和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外发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按要求制定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经市州批复后组织实施,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同步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开发布操作程序、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登记。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凭户口本、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直补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开户许可)、购机发票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并签署《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登记告知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业农村(农机)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登记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工作。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据实补贴。
(四)机具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对象本人(合作社法人)凭新购置的机具购机发票、合格证、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指定地点进行机具核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留存购机发票等核验材料。可结合实际情况,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员资源保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资金申请。补贴对象本人(合作社法人)凭购机发票、合格证、户口本、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直补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开户行许可)等有关材料,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办理补贴信息采集录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鼓励引导农民利用手机APP线上办理补贴相关流程,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业农村(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六)信息公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统一汇总“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分批次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七)兑付资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负责补贴审批,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结算。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乡镇财政所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要进一步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确保及时兑付。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八)指导监督。要加强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指导监督工作,加强对“优机优补”机具、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情况进行风险把控,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成立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审核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审批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运用各类媒体和送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下乡等多种宣传方式,将补贴实施方案下发到乡(镇、街道),宣传到村组,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设立投诉咨询举报热线,及时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要在“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公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防控,严惩违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局、财政局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6号)精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控机制,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严厉惩处。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
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吉农联发〔2024〕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