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委主任赛革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作了说明。他指出:农机化产业迅速发展壮大,依法促进和保障农机化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十分必要。首先是农牧业发展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小康建设的关键在“三农”,解决“三农”的关键是发展生产力,农业机械化是先进生产力的物化和标志;其次是农机化发展的需要。2005年,内蒙古全区农机总动力达到1922万千瓦,农用拖拉机达到61.8万台,农机固定资产总值119.36亿元,农机从业人员达到109万人,全区耕播收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55.2%。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翟琇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具体的促进和管理条款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条例》从法规的高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的责任,确立了农机化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制精神与农牧民利益和时代要求的有机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发布施行,开辟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的新阶段。